(一)稽核計畫:
1.稽核單位應依規定時間(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定次一年度內部稽核計畫,應含括查核及評估公司
預算、財務、業務、經營績效與內部控制之範圍。
2.年度內部稽核計畫應經監察人及總經理之簽核。
(二)稽核通知:
1.稽核單位依年度內部稽核計畫所訂之稽核時間及項目,於執行稽核之前二週填寫稽核通知單經單位主管審核後影印一份通知受稽核單位。
2.若為不定期之稽核則不須填寫稽核通知單。
(三)查核作業:
1.內部稽核人員可視查核業務之需要依內部控制作業編制內部稽核檢查表。
2.稽核人員可依內部稽核檢查表或依內部控制作業規定,於稽核通知單所訂之時間前往受稽核單位執行查核勤務。
(四)查核報告:
稽核人員應將查核所見事實(不論符合或缺失),詳細確實地載錄於稽核報告單中,經受稽核單位主管確認後呈稽核單位主管審核。並影印一份交受稽核單位,原稿稽核單位留存。
(五)缺失矯正:
1.稽核報告中所載若有缺失時稽核單位應依責任單位別轉錄製缺失矯正報告單,交責任單位填寫缺失矯正措施及矯正日期。
2.責任單位依所載之缺失事實尋找解決方法或尋求支援,且在缺失矯正報告單中填寫缺失矯正措施及矯正期限後,送回稽核單位;責任單位則依矯正措施消滅缺失並防止再發生。
(六)缺失矯正複核:
1.稽核單位依責任單位送回的缺失矯正報告單中所載之矯正期限及矯正措施對責任單位進行缺失矯正之複核作業,以確認缺失已確實被矯正。
2.矯正缺失複核無誤,經責任單位主管簽認後呈送稽核單位主管審核,並影印一份交受稽核單位,
原稿稽核單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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